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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9604.2020.04.159

论产权式商铺的金融法律监管

引用
我国现在社会的发展正处于转型期间,十三五规划要求实现"四个全面"的布局,其中之一便为去库存.产权式商铺模式通过系列合同安排,以商铺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为主要特征,实现了开发商成本降低、资金回转率提升、中小投资者投资渠道拓宽、空房率降低进而增强城镇化建设,契合国家发展战略目标.但是,根植于产权式商铺模式的商圈整体性利益,造成实践中商铺价值的不稳定性,以及受托人主动权过大所形成的租金滥用情形,造成商铺投资者的权益长期以来无法得到保障.建议扩大我国证券法的"证券"定义,施加产权式商铺中受托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全面规范受托人的信义义务,实现投资者保护与产权式商铺发展并进.

产权式商铺、投资者保护、金融监管、证券、信义义务

2020-04-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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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9604

35-1087/F

2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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