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20.04.150
《合同法》第402条、403条之解读
我国 《合同法》 于委托合同一章借鉴英美法系的隐名代理和不公开本人代理制度,设立了第402条和403条.在大陆法系严守合同相对性以及尊重意思自治的思想下,英美法上代理制度的引入导致对本国制度的冲击.由于合同法第402条以及第403条体系和文义的混乱,导致了实践中的适用困境,导致不合理的结果.由是,通过体系解释,《合同法》第402条和第403条所调整的情况,可以通过直接代理或债权让与规定加以解决,无需另作规定.
代理制度、委托合同、隐名代理、不公开本人代理
2020-04-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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