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20.04.142
乡村振兴战略下的集体组织破产财产探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地位的确认,为其在市场经济中运行奠定了基础,但是仅仅对其地位及法人地位进行了规定.作为法人在运行中,总会经历从建立初期到成熟,之后就会走向衰退并且会有破产终止的可能,集体经济组织也不会例外.目前我国破产法主要集中于企业破产程序以及破产财产范围的确定,但是对于集体经济破产适用何种法律程序以及破产财产范围尚未进行确认,对此本文从在借鉴国外相关破产制度的基础上,从以下思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破产财产范围进行分析:首先对建立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破产范围的必要性进行解剖,然后介绍在我国当下确定财产范围所面临的困境,最后对集体组织现在所拥有的财产进行分类,找出其可以作为破产财产的财产.
集体经济组织、破产制度、破产财产
2020-04-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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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