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20.03.157
我国用益物权客体范围之探讨 ——兼评我国《物权法》第117条
我国 《物权法》 第117条将用益物权的客体限定为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对此仍有几处疑问值得探讨.本文考察了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立法,在动产、不动产、权利以及财产上都可以设立用益权.但该用益权并不完全等同于我国法上的用益物权.考虑到我国立法传统、动产特性以及对制度供给的实际需求,应将用益物权的客体限定为不动产,同时对于临时性的用益也应保留债法的调整模式.
用益物权、不动产、租赁权
2020-04-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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