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20.01.166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相关问题研究
在2005年,我国修订的新《公司法》中第一次对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明确承认,这一举措,对当时我国公司法的发展和运行都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公司法》适用于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规则包括第二十条和第六十三条,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这两个条文,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仅否认了公司的独立地位,还否认了滥用股东有限责任的过错股东的独立人格,实际上是将公司和过错股东视为一体.本文通过对一人公司的含义等介绍对一人公司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分析,什么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有什么具体作用等进行解释;第二部分是以具体案例入手分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其中具体的介绍了什么是财产混同并且对于“蓝鸿泽、蓝东公司、蓝宇公司关系”的案例进行分析,以此论证该项制度在我国适用的可行性;第三部分就一人公司对我国整体公司法起的促进作用以及从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探析,并提出相应建议,使得公司法迈出的这一步更加切合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使我国《公司法》更好地跟随着世界发展的步伐.
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财产混同
2020-05-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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