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20.01.150
浅议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制度
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正式实施,该法首创了特别法人制度,虽然解决了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民事主体地位长期不明的问题,但并未回答前几次审议时的争议.国家还未对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深层改革,二者并不具备成为法人的基本条件.两者之间角色功能本就模糊不清,冒然赋予二者法人地位将导致我国农村社会公共组织将导致其“政社分离”更加难以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必须破除其“籍合性”的特点,否则难以融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村委会不应再行使任何与经济发展管理有关的职权,彻底回归基层群众自治的本位,因此其不能成为法人.
民法总则、法人、集体经济组织
2020-05-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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