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673-9604.2019.20.132

人工智能创造物知识产权保护的可行性探讨

引用
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对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提出了挑战.人工智能创造物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正因为这样,其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定位不甚明晰,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由人工智能技术创造出来的事物能否被称之为作品、 是否可以纳入知识产权领域内受到保护,仍是目前存在着较大争议的论题.目前,人工智能创造物在知识产权法中保护的缺位是不得不正视的问题,因此,必须尽快明确人工智能创造物在知识产权法中的性质与归属问题,以期适应时代的发展,进一步扭转传统的观念,保护人工智能创造物的知识产权不受侵害.

人工智能创造物、知识产权、激励理论、权利归属

2019-1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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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9604

35-1087/F

20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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