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19.16.138
论不动产错误登记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
随着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的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 《民法典》)的物权编正在紧锣密鼓的编纂,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迫在眉睫.但由于不动产登记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不动产登记机关属于行政机关,不动产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的定性和诉讼程序问题仍有争议.根据学者讨论意见,法学理论,立法背景,社会一般观念以及实践中的做法,在发生不动产错误登记时,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应根据情况承担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适用相应的诉讼程序.
不动产错误登记、赔偿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2019-08-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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