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19.16.123
浅析我国经营者集中豁免之法律规制问题
经营者集中是我国 《反垄断法》 规制的重要对象,我国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 《反垄断法》 第二十八条:"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本文认为,我国的经营者集中豁免实体审查标准存在界定不明确、规定笼统、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并且我国的 《反垄断法》 具有高度统领性,缺乏辅助立法,仅有的规定在立法层级上也不够高,效力有限,这些不足表现在经营者集中豁免制度上即是缺少实体审查标准如何运用规定的细化和支撑.本文旨在考虑到我国现阶段经济和法律发展程度的前提下,提出了相关建议.
经营者集中、豁免、反垄断法
2019-08-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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