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19.16.120
论强制矫正同性恋倾向对人格尊严的侵犯
同性恋作为一种正常性取向已被医学及科学公认,然而民间仍存在大量心理矫正机构对同性恋倾向强制矫正,由此引发一系列人格尊严与人格自由侵权纠纷.我国宪法规定人人平等而此种侵权正体现对人格尊严的侵犯.针对此情我国法律规范理应对此予以平等周全保护之.但由于实践中存在立法之倾向选择以及法官的主观价值判断致使针对同性恋侵权纠纷常显失公平,显然构成对同性恋者人格权益的二次侵犯.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法律应当正确发挥其保护作用,纠正立法模糊地带,建立具体侵权类型以维护社会各类人群合法利益.
同性恋、人格尊严、侵权责任
2019-08-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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