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19.14.126
浅析大数据产品的法律属性与不正当竞争问题 ——以淘宝公司诉美景公司案为例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与大数据的融合不断加深,为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法律风险.究其原因,目前法律还未对大数据这种新型”资源”利用的权、 责、 利进行明确的规定.其中,互联网企业在利用大数据技术收集与分析用户信息是否对用户个人信息构成侵权,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它企业的大数据产品能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还有待进一步探究.
大数据产品、互联网企业、信息安全、不正当竞争
2019-08-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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