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19.13.130
我国独创性标准的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性质的分歧,都是围绕着"独创性"程度高低展开的. "作品"相对于"录像制品"而言具有更高的独创性要求,如果一件作品连最低程度的独创性都不具备,则会被排除出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而在我国著作权法律中,并没有关于独创性标准的明确规定和法律解释,只能由法官在处理个案时自由裁量,这才会导致不同的法院在面对相同或类似的案件时,会做出不同的判决结果.笔者选取大陆法系和英美系中有代表性的国家,通过对英国、法国和美国等国家在法律规定和司法判例中的独创性标准进行研究,分析不同立法体系下独创性适用标准的规律,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具体案例,给我们提供一个解决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独创性适用问题的思路.
域外法、独创性、立法体系
江苏大学研究生科研立项"著作权法视域下的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保护研究"项目Y17C052科研成果
2019-07-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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