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19.11.148
危险驾驶罪主观方面新论—复合罪过说再提倡
主流观点认为,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但从 《刑法修正案(九)》 的法律背景出发,这种观点存在诸多推论上的错误,并不可取.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本文通过对犯罪概念的多层次划分,引入类型层面的犯罪概念,并比对、 分析非法出租、 出借枪支罪、 交通肇事罪、 食品监管渎职罪等罪名,表明复合罪过说并不会带来犯罪构成上的困惑,也不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
危险驾驶罪、主观方面、复合罪过
2019-06-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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