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19.10.167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行为保全制度
民事行为保全制度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诉讼前或者诉讼中对当事人权利救济的滞后性,实现了法律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但是我国关于行为保全制度的相关规定还是略显粗陋,特别是对行为保全制度适用存在立法上的模糊和空白,导致与民事保全制度中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制度的规定交叉冲突,很容易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混乱.本文中,笔者将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行为保全制度进行粗浅的梳理并提出一些个人的建议.
民事诉讼、行为保全、滞后性
2019-06-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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