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19.10.162
动产抵押权登记对抗主义下第三人的范围
我国 《物权法》 虽然规定了特殊动产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役权等采登记对抗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但是其对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中的第三人并未作详细的说明,导致了学术界一系列的争论及实务中的诸多问题.本文拟结合我国既有民法体系,对日本和法国的物权登记对抗制度进行比较法研究,在分析该制度的法律构成的基础之上,对第三人的具体范围进行探究.
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抵押、具体范围
2019-06-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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