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19.09.142
“不能胜任工作”的理解与适用探析——基于指导案例18号
“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王某案”是最高院公布的第18个指导案例.该案例的裁判理由中明确判定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在单位考核中位于末住为由,引《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中的“不能胜任工作”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明确了劳动者位于考核末位并不能直接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最高院通过该案定位了“末位淘汰”机制与“不能胜任工作”的关系,但并未就“末位淘汰”机制的性质、效力以及“不能胜任工作”的评定标准、具体适用做出定论.笔者以该案例为基础,简要探究“末位淘汰”机制,阐释“不能胜任工作”的内涵,与“末位淘汰”进行联系区分,探究“不能胜任劳动”的标准以及其的具体适用.
末位淘汰、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法
2019-06-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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