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19.09.139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义务与注意义务研究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研究一直是民法与知识产权领域的研究热点问题.在网络技术时代,侵权责任机制由直接侵权责任转变为间接侵权责任,在这一领域,美国式的避风港规则居于统治地位.我国学界和实务界的观点基本统一,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行为不负有事先审查的义务,基于这一共识,实务中也多以模糊审查义务和注意义务界限的做法来平衡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版权人的利益关系.笔者认为在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义务与注意义务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研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及注意程度,探析审查义务和注意义务的关系,将极大地促进版权侵权责任研究的发展.
网络服务提供者、审查义务、注意义务
2019-06-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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