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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9604.2019.09.133

全球化视野下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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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的法治社会,法律规则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其他的社会规范不仅同样有其存在的空间和正当性,而且,对法的正当性探求,必然要求法律与各种社会规范保持互动.面对纠纷,强势的法律并不是万能的,尤其在民事领域,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显得尤为关键.“只有常常意识到,或许能找到比法律更好的解决方式的可能性,使法律相对化,我们才能在保有自身道德确信的同时来运用法律”.①美国法社会学家唐纳·德布莱克研究发现:在关系较亲密的社会群体中,诉诸法律和诉讼会尽量被避免,而随着关系疏远,法的作用往往会相应的增大.②我国素有“以和为贵”的传统,较之于“撕破脸皮,走上公堂”人们更愿接受“和风细雨”式的调解纠纷解决方式,这为ADR在我国的发展奠定了社会基础.

2019-06-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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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087/F

20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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