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19.09.113
刑法有利被告原则研究
有利于被告原则可追溯于于古罗马法“有疑问便有利于被告”之法谚,其基本含义是“当刑法适用上遇有某些暂时‘解释不清’的疑难时,应该做出有利于被告的选择.”.其适用领域一般认为有两个,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但是关于其适用界限学界存在争议.有利被告原则是兼具实体法与程序法双重属性的法律原则.其在实体法领域主要体现为罪行法定原则,具有成文法主义、新法不溯及既往、禁止有罪类推三个语境,除此之外,亦包括刑法解释的方法.其在程序法领域的法律表达为无罪推定、一事不再理、程序法定、辩护制度、审判公开制度、控辩双方地位平等原则等相关原则与制度.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我国的刑事法治环境有了很大改观,在职权主义构造的基础之上吸收了许多当事人主义构造的合理要素,程序法定原则基本确立,展开了系统的纠错行动.只有切实贯彻执行有利被告原则的相关制度,才能有效预防冤假错案的发生.
有利被告原则、适用、障碍
2019-06-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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