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19.08.137
单位证人若干问题研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这一规定从法律层面对单位的证人资格作出了确认.然而,理论界对单位能否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仍存在较大争议.因此,研究单位证人的适格性问题以及单位在作证过程中所提供证据的类型归属问题,对于引导和规范单位作证,进而完善证人证言制度,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单位证人、证据能力、证明力
2019-06-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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