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19.08.054
后“营改增”时期地方税体系的完善——基于地方主体税种建设的视角
后“营改增”时期,地方主体税种的缺失导致其财力更加捉襟见肘,迫切需要新税种作为可持续的替代财源.理论上房产税具有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良好优势,但是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不管是在收入规模还是在税制设计方面都与理想中的主体税种相去甚远.在当前地方政府急需解决财力困境的前提下,本文结合当前地方税种建设存在的问题,推动房地产税制改革,建设统一的房地产税,缩小与地方主体税种的现实差距,使其在长期内能够承担起地方主体税种的重任.
营改增、地方主体税种、房地产税
2019-06-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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