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19.07.155
我国社会团体适用破产制度问题研究
由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及其相关法律对于社会团体破产退出问题规定得不明确,导致社会团体在资不抵债时没有合适的退出机制,因此在法律实务中产生诸多问题.现行破产法没有将社会团体纳为调整对象,其退出一般采取自行解散或行政解散的方式.社会团体是否应当被赋予破产能力,纳入破产制度的调整范围,理论界对此存有争议,但国内目前尚无专门的著述,只是在研究破产制度、 非营利法人制度等问题中略作简要介绍,缺乏深入的论述.基于此,笔者在探讨我国社会团体适用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基础上,对我国社会团体适用破产制度提出完善建议,以期为相关制度的构建提供可借鉴的参考.
社会团体、破产制度、必要性考量、可行性考量
2019-05-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208-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