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19.07.118
论破产重整中管理人职能的限制
《破产法》 中的破产重整程序使大量濒临破产的企业经过重整恢复生机,但目前由于破产重整管理人职能重大,缺乏限制,纠纷屡发.本文从自2007年颁布的 《破产法》 确立企业重整制度以来,无数企业因此而重获新生,避免了直接淘汰的厄运,但同时也应当看到,目前我国破产重整成功率仍然不高,大部分企业即使经过重整程序,也无法回归正轨.本文从规范与限制破产重整管理人的职能入手,力图保证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破产重整管理人、管理人职能、责任标准
2019-05-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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