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19.06.151
论公司破产阶段董事对债权人之义务 ——美国、德国的比较及启示
当公司濒临破产或破产时,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冲突激化,产生较高的代理成本.面对股东和董事的道德风险和激烈的利益冲突,我国法律却缺乏对董事义务的规定.本文从法理和比较法的角度探讨如何选择董事经营行为规制模式,认为在公司濒临破产和破产的情况下,规定董事对债权人负责,将债权人视为董事信义义务的间接对象并赋予债权人提起派生诉讼的权利,在债权人权益保护、 有效监督公司运营和减少利益冲突等方面,都是最有效地安排.
代理成本、债权人保护、间接义务、派生诉讼
2019-05-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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