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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9604.2019.06.136

破产重整计划执行期内民事诉讼主体的确定

引用
破产重整计划的执行是重整程序的延伸,只有债务人与管理人各司其职、 互相配合,方能真正实现重整的目的和价值,然而现行破产法对于破产重整计划执行期内管理人与债务人的职责划分的规定较为模糊,难以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如何确定参诉主体的难题.本文从现行立法规定出发,以管理人和债务人在整个破产程序各阶段的职责及地位为切入点,并结合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已形成的破产衍生诉讼的参诉格局,明确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不同情形下的参诉主体.

破产重整、管理人、诉讼主体

2019-05-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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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9604

35-1087/F

20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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