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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9604.2019.06.132

论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权

引用
民族自治地方变通执行权,是指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 决定、 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特定主体享有的变通执行的权力.它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内容,其充分行使或科学运行,对于促进民族地区发展、 完善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变通执行权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自治区、 自治州和自治县的变通执行权.随着改革开放的扩大和法治国家建设的全面深入,这一既不正当合理、 又有违宪法的经济特区授权执行变通权更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性,建议在执行权修订时予以废除,同时还应对经济特区授权执行进行全面的评估以决定其存废或修改完善.

变通执行权、自治州、经济特区

2019-05-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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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087/F

20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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