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19.05.143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155条与侵权责任法第四条之冲突
《侵权责任法》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已发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155条第二款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作了限制性规定,排除了死亡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在刑事诉讼法第99条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限缩了刑法第36条规定的"经济损失"的文义许可范围.司法解释属于明显的下位法违反上位法.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立法目的、社会效果、冲突、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
2019-04-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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