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19.05.132
不作为犯罪中"先行行为"之界定 ——围绕案例"朱某"行为展开兼谈其他人行为
本文案例中关于"朱某"打侯某巴掌致其喝毒药死亡的行为,笔者认为不存在先行行为引发作为义务,朱某不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但其凭借自身怀疑以及听信未成年人言语,随意殴打他人,损害侯某名誉的行为应当构成侮辱罪.刘某诬陷侯某,但未让其死在自家,不存在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且刘某不满刑事责任年龄,因此不构成不作为犯罪.刘母、 刘姐同样不具有监管义务,因此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侯某不满刑事责任年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受限,在被诬陷后喝毒药自杀的行为值得社会各界反思,笔者呼吁为人善良,珍爱自己和他人生命!
不作为、先行行为、侮辱罪、自杀
2019-04-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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