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19.05.114
职业打假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2016年8月5日,国家工商总局官网发布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 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 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征求意见稿在暗示消法将不再保护职业打假人,"职业打假"又一次被推到风口浪尖.支持者认为职业打假者属于消费者,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及诚信市场的建立;异议者认为职业打假人不是消费者,其以营利为目的的诉讼侵犯市场秩序、 浪费司法资源.事实上职业打假人的存在符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立法本意且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不良商家的经营行为利于市场的净化,职业打假人不能完全脱离消法的保护,但也不能让其成为"专业碰瓷"者借机牟利的工具.因此,对职业打假的分析与探究的基础上,对职业打假人及打假行为提出立法与司法方面的规制建议.
职业打假人、职业打假行为、法律规制
2019-04-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152-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