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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9604.2019.04.160

浅议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实质

引用
一、 何为 "以审判为中心" 以审判为中心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认同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1] , 也是国家诉讼制度的基本特征. 一般而言, 它包括了三层的含义: 第一,审判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中心. 对于立案、 侦查、 起诉等其他诉讼阶段而言, 只有到了案件的审判阶段, 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有罪无罪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第二, 一审是整个审判体系的中心[2]. 对于罪名和刑事责任的确定要依靠案件的事实与证据, 而案件的一审是最接近案件真相的阶段, 随着审级的提高, 因为时间等因素的影响, 反而会离事实真相越远, 所以, 一审才是整个审判体系的中心, "理想的中心主义应当是一审中心主义"[3]; 第三, 法庭审判是整个审判程序的中心[4].无论之前的程序如何, 只有在法庭审判中控辩双方可以相互质证辩论,这是整个案件程序的关键环节, 也是法院判定嫌疑人是否有罪的重要阶段.

2019-06-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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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087/F

20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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