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19.03.154
强制垄断下经营者法律责任研究——基于《反垄断法》第36条的规范分析
《反垄断法》第36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论述方便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而《反垄断法》其他条文已经禁止了经营者从事相关的垄断行为,行政机关当然无权强制经营者去实施这些垄断行为,第36条看似是一句无用的废话.然而经过仔细研究发现,第36条所蕴舍的规范意旨远非表面那么简单,甚至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执法机构对该条进行了错误的理解与适用.
反垄断法、滥用行政权力、行政强制
2019-04-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19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