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19.02.131
浅析网络医疗养老服务合同
医疗养老服务在我国逐步得到推广,实践中有很多医疗养老服务机构也已经开始运用网络对老年人进行更加周到的服务,但对于网络医疗养老服务合同的主体,我国现行 《合同法》 中并没有相关规定,学理上也没有对此类合同分类进行定性.网络医疗养老服务作为一种新型的服务方式,在实践中有双方甚至多方主体的参与,产生了许多纠纷,因此,网络医疗养老服务合同主体的界定可以很好的解决此类纠纷.
医养结合、网络医疗养老服务、医疗养老服务合同、主体
2019-03-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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