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19.02.130
污染环境罪的主观分析
污染环境罪是刑法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法规,然而随着环境案件的增长,愈发显露出此法条的问题,通说认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过失性犯罪,然而2011年的刑八将此罪的正式更名,以及两高做出的解释让我们发现这个更名的污染环境罪的主观也许不再局限于过失.而学术界和司法界的争议无疑对于此罪是一个更好的探讨.
污染环境罪、故意、过失、混合、主观方面
2019-03-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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