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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9604.2019.02.122

论立案登记制在我国适用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引用
十八届四中全会 《决定》 首次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 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新 《行政诉讼法》 中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在新 《行政诉讼法》 颁布4年以来,许多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数量猛增,当事人的诉权得到一定保障,同时,立案登记制在适用过程中也存在性质理解不透彻、 起诉条件审查程度不清等问题.为有效发挥立案登记制的作用,应明确立案登记制的内涵、 起诉条件的审查标准等相关问题.

立案登记制、起诉权、起诉审查标准、司法内监督

2019-03-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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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9604

35-1087/F

2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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