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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9604.2019.01.145

论人工智能体的刑事责任能力

引用
人工智能体是处于"人"与"物"之间的一种主体,强人工智能体具有实施危害行为的可能性,亟待予以规制.笔者将比照自然人,对人工智能体的类型及其刑事责任能力进行讨论.

人工智能、刑事责任、自主意识

2019-03-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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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9604

35-1087/F

2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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