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19.01.129
牵连犯犯罪数额的研究 ——以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均为财产犯罪为例
牵连犯存在的首要问题在于,如何在罪数论和刑罚论中对其加以规范、 处罚.当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均为财产犯罪,确定犯罪数额时不能简单适用"择一重处理"规则.当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触犯的罪名相同时,会存在单个犯罪数额未达到入罪标准,和两个数额均达到入罪标准的情况.当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触犯的罪名不同时,又会存在触犯的罪名法定刑是否相同的问题.两个经济诈骗被认定为处断的一罪,尤其是在相关罪名涉及到法条竞合时,其数额的累加可以遵循一定的框架.
牵连犯、财产犯罪、处罚、累计、犯罪数额
2019-03-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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