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19.01.128
浅探刑法因果关系对于认定犯罪的意义
一、 案情介绍
某日上午, 甲 (司机)、 乙 (售票员) 驾驶中巴客车在某路段兜圈拉客, 乘客丙上车坐好后, 甲乙两人继续兜圈拉客, 丙便多次要求下车改乘其他车辆. 为了多卖一张车票, 甲乙不同意, 丙便同乙发生争吵推拦, 撞裂车门玻璃. 这时甲顺手将丙的旅行袋丢到驾驶台上, 丙瞬即夺回袋并从袋中取出一把小刀威胁乙, 乙则取下扣车门用的螺丝刀与丙对峙, 后经乘客劝解, 各自收起凶器, 事态平息. 丙重新坐好甲驾车往目的地方向行驶, 当车行至某酒店附近时, 丙便从其座位的左车窗跳车,因头部触地不能动弹, 当时上午送至医院外科抢救, 证实已死亡. 当日下午经法医鉴定结论为: 丙是从车上落下时头部与地面作用所致的颅脑损伤死亡. 丙跳车后甲将车开出几十米停下, 欲想返回抢救, 后因恐惧及乘客催促而驾车驶离现场, 中途又将乘客转送至另一客车, 然后将车开到某镇汽车修配厂, 吩咐该厂吴某为其车整容收藏.
2019-03-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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