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18.24.149
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之扩张 ——以合伙合同为例
《合同法》 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如买卖、 互易、 租赁、承揽、 有偿委托、 保险、 雇佣、 劳动等合同.上述基于对待关系的双方债务,尚应包括原给付义务的延长或者变形,尤其是债务不履行的赔偿损失或让与请求权.而现实生活中大量民商事法律关系以非双务而相对对立的债务债权关系出现,但其之间存在一定的牵连性,因此对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之扩张有其存在的必要性.笔者在本文中基于合伙人以及合伙组织的利益保护以及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原则讨论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在合伙合同的适用问题.
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范围之扩张、合伙合同
2019-03-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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