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18.24.143
监护人能否代替被监护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问题探讨 ——以张琴珍案为例
随着新的民法总则的颁布和生效,监护制度成了学界讨论的一个热点之一.那么在新的监护制度下,监护与婚姻家庭继承法之间如何衔接,即实际情况中监护人和继承人身份重叠时如何处理,如果监护人是法定继承范围以外的人,其权利如何进行分配,其扶养义务如何履行.本文从一个案例出发,重点讨论监护人的权利和继承人之间的不同.以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为探讨对象,试着分析监护人和继承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冲突矛盾的解决.
监护人、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
2019-03-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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