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18.24.138
旅游时间浪费赔偿请求权刍议
旅游休假时间所遭受的不利益能否被认定为一项可赔偿的损害,时至今日,仍存有争议,此等争议在我国理论界中甚为常见.然而在解决这一争论前,首先须究明一个问题,即旅游休假时间的浪费究竟是财产损害抑或为非财产损害,此对于时间浪费损害是否具有可赔偿性至关重要,如若此项损害可获得救济,则须进一步确定其请求权基础.故须先确定时间浪费损害的性质,进而分析时间浪费赔偿请求权的属性,并且通过解释 《合同法》 第113条第1款的规范意义,从而认定为时间浪费赔偿损害的赔偿范围.
时间浪费赔偿请求权、时间浪费损害、非财产损害
2019-03-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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