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673-9604.2018.24.119

浅析护赃诈骗行为之定性

引用
一、 案情简介 甲侵占代为保管的乙的财物 (满足侵占罪的数额要求) 后, 向乙谎称财物被盗, 导致乙放弃对财物的返还请求权. (来源于张明楷的《罪数论与竞合论探究》 一文) 二、 争议观点 在上述护赃诈骗案件中, 行为人的取得意思通过二个不同但是彼此相关的行为反复表现出来, 称为财产犯罪的取得重复. 对于行为人甲拒不归还乙的财物的行为构成侵占罪是毋庸置疑的, 而对案件中护赃诈骗行为的定性问题, 在大陆法系里属于罪数论或竞合论讨论之范畴, 通常称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或者共罚的事后行为. 但是近年来有学者认为, 如果事后行为侵害了新的法益, 或者扩大了原法益的侵害, 应单独评价定罪. 因此, 对护赃诈骗行为的定性主要存在以下二种观点:

2019-03-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159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福建质量管理

1673-9604

35-1087/F

2018,(24)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