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18.24.119
浅析护赃诈骗行为之定性
一、 案情简介
甲侵占代为保管的乙的财物 (满足侵占罪的数额要求) 后, 向乙谎称财物被盗, 导致乙放弃对财物的返还请求权. (来源于张明楷的《罪数论与竞合论探究》 一文)
二、 争议观点
在上述护赃诈骗案件中, 行为人的取得意思通过二个不同但是彼此相关的行为反复表现出来, 称为财产犯罪的取得重复. 对于行为人甲拒不归还乙的财物的行为构成侵占罪是毋庸置疑的, 而对案件中护赃诈骗行为的定性问题, 在大陆法系里属于罪数论或竞合论讨论之范畴, 通常称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或者共罚的事后行为. 但是近年来有学者认为, 如果事后行为侵害了新的法益, 或者扩大了原法益的侵害, 应单独评价定罪. 因此, 对护赃诈骗行为的定性主要存在以下二种观点:
2019-03-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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