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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9604.2018.23.143

遗嘱监护的法律适用

引用
遗嘱监护制度作为新增监护制度,其适用具有特殊性.只有父母作为监护人时,才有权利设立遗嘱为其子女指定监护人.当由遗嘱指定的监护人本就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时,遗嘱的指定不需经过其同意;当遗嘱指定的监护人为法定监护人范围以外的人时,应征得其同意且应赋予其拒绝担任监护人的权利,但拒绝的意思表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如果遗嘱的指定被拒绝,应依照法定监护的规则处理,且在依照法定监护确定监护人之前,应当为其设立临时监护.指定监护人一经确定,必须履行监护职责,非有正当理由不得变更.遗嘱监护相较于其他类型的监护具有优先适用效力.

遗嘱监护、遗嘱生效、监护人、拒绝权

2019-03-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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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9604

35-1087/F

20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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