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18.23.139
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在破坏环境保护类的犯罪审判中,由于恢复性司法的引入和深化,在该类案件的诉讼方式上,应该越来越多的倾向于选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来弥补单纯刑事诉讼“治标不治本”的现状,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在国家财产受到损失时提起公诉的唯一监督机关,应该运用这一现有的诉讼制度来更好的打击破坏环境保护犯罪.检察机关要想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发挥重要作用,必须处理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衔接,让后者为前者的推广锦上添花.
破环环境保护犯罪、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环境公益诉讼
2019-03-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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