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18.23.136
论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选择
近三十年来,伴随着民事诉讼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民事诉讼体制经历了模式的转换,承继于前苏联的传统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已不能适应历史潮流,改革的具体路径更多体现了当事人主义色彩.这一论断从立法实践更能说明,历经三次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基本确立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核心指标——请求约束原则和主张责任.然虽改革走向如此,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理论界关于“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选择之争却从未停止.
诉讼、民事诉讼、诉讼模式
2019-03-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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