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18.22.153
我国民事诉讼再审发回重审之研析
民事再审程序的非独立性致使立法上再审发回重审长期被置于二审发回重审框架内规定,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其单独规定较少,致使理论上也大多将其作为二审发回重审的一部分而附带提及.这使得在司法实务中出现民事再审发回重审率过高的现象.因再审程序的独特性,再审发回重审作为再审案件的一种处理方式如不能被妥善适用,将损害法的既判力和程序安定.
民事再审程序、发回重审、非独立性
2018-12-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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