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18.22.134
我国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 ——基于《刑法》第18条第4款之探讨
我国传统的醉酒犯罪刑事责任理论,从遏制醉酒犯罪、 维护社会秩序的刑事政策出发,为追究行为人的严格责任提供了依据,却违背主观责任原则.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严格遵守主观责任原则,但其会造成对行为人的放纵甚至出现处罚漏洞.本文建议在刑事政策需要和遵守主观责任原则之间寻求一定的平衡,在刑法总则中利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来规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针对行为人事前不能预见的醉酒犯罪以及依据总则应按过失处理但刑法中没有对应的过失犯罪罪名的醉酒犯罪,可以在刑法分则中设立一个法定刑较轻的罪名加以规制.
醉酒犯罪原因自由行为、主观责任原则、刑事责任
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型科研资助项目"我国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基于《刑法》第18条第4款之探讨"CX2018SP267
2018-12-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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