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18.21.140
论金融诈骗罪之"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金融诈骗罪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一章中被单列为一节,其地位不言自喻,纵观该章节所有罪名,明确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构成要素的,却只有贷款诈骗罪以及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基于此,引发了"非法占有目的"这一要素是否为成立所有金融诈骗类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素以及如何去认定这一要素这两个问题.随着问题的提出,在理论界引起了较大的争议.本文认为,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需要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入手,才能够使问题得到较为充分的解决.
非法占有、金融诈骗罪、立法、司法
2018-12-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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