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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9604.2018.20.143

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研究

引用
法人是市场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法人的对外代表,其对外行为包括职权行为和越权行为.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将威胁交易安全,故需要对其越权行为的效力和责任分配做出明确规定,以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利益.在商业交易中交易相对人的主观状态对越权行为的效力认定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对于善意相对人而言,即使法定代表人在交易中做出了越权行为,该行为的效力依然归属于公司.对于恶意相对人而言,越权行为经公司追认后仍然有效,公司不予追认的,应当无效,故交易相对人为恶意时,越权行为的效力模式为效力待定.对于无效越权行为的责任分担,我国法律尚无明确的规定,学界的主流观点是类推适用无权代理制度,根据法定代表人与恶意第三人的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无权代理、越权代表

2019-01-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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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9604

35-1087/F

20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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