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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9604.2018.18.124

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建构

引用
新 《行政诉讼法》 第60条规定行政赔偿、 行政补偿和行政机关行使法律、 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案权的案件可以调解,且在调解时应当遵循自愿、 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这打开了行政诉讼调解的大门.笔者认为新 《行政诉讼法》 在制度建构上还不是很完善,调解受案范围应更加明确.本文在对构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从适用原则、 适用范围和程序设计等方面提出了构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机制的若干具体建议.

行政诉讼、调解、调审模式、制度建构

2018-12-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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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9604

35-1087/F

20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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