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18.15.140
劳动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研究
缔约过失责任是民事合同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先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而根据我国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我国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劳动合同中也初步确立,但是基于劳动合同独特的身份性特征,以及劳资伦理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劳动缔约过失责任与一般民事合同中的缔约过失责任有所不同.因此,在现有的法律制度的框架下需要进一步具体明确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和履约过程缔约过失的具体范围,明确其归责原则和赔偿范围,以完善相关的劳动缔约过失责任,从而为解决实践中的劳动争议提供有益的借鉴,以增加其可操作性.
劳动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归责原则、完善
2018-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81-184